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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律师最高最高*

日期:2019-05-08 10:03
最高最高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厅(局),*军事、*军事*,新疆尔自治区高级消费建立分院、新疆消费建立*、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立功活动,维护国度金融管理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最高*、*现结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
最高* 
2019年1月30日 
 
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立功活动,维护国度金融管理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分离司法理论,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根据问题  
、*、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度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根据。关于国度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准绳性规则的,能够依据法律规则的肉体并参考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度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度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则、方法、施行细则等标准性文件的规则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立功的认定问题  
单位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全部或者大局部违法所得归单位一切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立功。 
个人为停止非法集资立功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施行立功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立功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筹划、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立功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判别单位能否以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依据单位施行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范围、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状况、单位停止合理运营的情况以及立功活动的影响、结果等要素综合思索认定。 
 
三、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置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历、层级、关系、位置、作用、资金流向等,辨别状况依法作出处置。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立功,下属单位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且全部或者大局部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一切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立功。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立功的,应当依据立功单位的位置、作用,肯定立功单位的刑事义务。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立功,下属单位施行非法集资立功活动,但全部或者大局部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一切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立功。下属单位中涉嫌立功的人员,能够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立功,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立功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筹划、施行非法集资立功的人员,普通能够与下属单位依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立功处置。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立功的,普通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当组织、指导、管理、谐和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立功的人员作为从犯,依照自然人共同立功处置。 
 
四、关于客观成心的认定问题  
认定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功成心,应当根据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状况、职业阅历、专业背景、培训阅历、自己因同类行为遭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追查状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行、合同材料、业务流程等证据,分离其供述,停止综合剖析判别。 
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运用办法非法集资,契合《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则的,能够认定为集资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案件详细状况留意搜集运用触及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能否运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展开业务;能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能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运营范围或者夸张运营、投资、效劳项目及盈利才能;能否吸收资金后藏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能否传授或者承受躲避法律、逃避监管的办法,等等。 
 
五、关于立功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立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立功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听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取得报答后又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能够作为量刑情节酌情思索。 
 
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查刑事义务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腕和行政手腕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客观恶性、立功情节及其位置、作用、层级、职务等状况,综合判别行为人的义务轻重和刑事追查的必要性,依照区别看待准绳分类处置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顺应。 
重点惩办非法集资立功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立功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中心层、管理层和主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主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关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法从轻处分;其中情节细微的,能够免除处分;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立功处置。 
 
七、关于管辖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肯定的工作准绳办理。假如兼并侦查、诉讼更为适合的,能够兼并办理。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假如多个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普通由主要立功地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立功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检查;由其他立功地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依据案件详细状况,对本地域立功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检查。 
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照有利于查清立功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准绳,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谐和肯定或者指定有关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拘捕、移送检查、提起公诉的,由分别立案侦查的机关所在地的*、受理。 
关于严重、疑问、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机关应当在谐和肯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参照前款规则,肯定主要立功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立功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担任、审讯。 
本条规则的“主要立功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筹划、施行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停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八、关于办案工作机制问题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亲密沟通谐和,协同推进侦查、、审讯、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担任主要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立功事实的立案侦查、、审讯,避免遗漏立功事实;并应就全案处置政策、追诉主要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请求及诉讼时限、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请求,向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停止通报。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对本地域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立功事实及时立案侦查、、审讯,积极辅佐主办地处置涉案资产。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树立和完善证据交流共享机制。对触及主要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普通由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担任搜集,其他涉案地提供辅佐。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接纳触及主要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资料的程序及请求。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需求案件主办地提供证据资料的,应当向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提出证据需求,由案件主办地搜集并依法移送。无法移送证据原件的,应当在移送件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则作出阐明。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根底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白其来源、去向、用处、流转状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造细致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刻存入办案机关独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状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机关应当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依法移送、检查、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讯时髦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担任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谐和下,实在实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腕,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富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践损失。 
依据有关规则,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普通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缺乏全部返还的,依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普通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富的执行。 
 
十、关于集资参与益保证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协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机关应当经过及时发布案件停顿、涉案资产处置状况等方式,依法保证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集资参与人能够推选代表人向提出相关意见和倡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能够指定代表人。能够视案件状况决议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与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恳求不予受理。 
 
十一、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以为案情严重、疑问、复杂的,能够商请机关就追诉规范、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立功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立功案件的规则》等规则,实行相关手续,在规则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机关。 
、*、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展开工作,辅佐查阅、有关专业材料,就案件触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触及需求行政处置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十二、关于国度工作人员相关法律义务问题  
国度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立功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答应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置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秉公的; 
(四)秉公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经过职务行为或者应用职务影响,支持、协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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