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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律师消费者买到假货主张退一赔三案例:

日期:2019-05-08 09:49
  70万买的进口飞驰CLS轿车,到车管所居然无法上牌,原来飞驰4S店私自改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车主张女士请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议4S店,请求退一赔三。
 
  一审讯决飞驰4S店构成销售狡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讯决结果终于出来,支持退一赔三处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民终8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幢*层*座。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30108563009607D。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
  拜托诉讼代理人:金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托诉讼代理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君,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拜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之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亚君买卖合同纠葛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以下简称一审)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升之星公司上诉恳求:撤销一审讯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当。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讯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讯决认定中升之星公司构成销售狡诈的中心观念是以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告知和坦白了轮毂和轮胎的大小,但没有任何证据标明中升之星公司有此行为。恰恰相反,轮毂和轮胎的大小有明显标注,了如指掌,不可能坦白。中升之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王亚君,王亚君在提车时也核对过轮毂和轮胎型号,有合同和交车单为证。(二)一审讯决以为中升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没有足够理解店内每一辆车包括轮毂与轮胎的详细状况,瑕疵表现明显,但这只能阐明中升之星公司管理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在客观上是消极的不作为,这与狡诈所请求的客观成心不相符。一审讯决又以为中升之星公司坦白了轮毂和轮胎的大小,但事实上轮毂和轮胎外观可见,无法坦白,而且王亚君也没有对此堕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义表示。(三)本案争议焦点是中升之星公司在买卖过程中能否存在狡诈,不能仅站在维护消费者的立场停止判别,必需对照狡诈的构成要件作客观剖析:1.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狡诈的成心。新车上牌需求经过车辆管理所验车,车辆轮胎不符不能上牌,中升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对此很分明,不可能成心销售轮胎型号不符的车辆自找费事,中升之星公司主动将单、车辆分歧性证书交给王亚君,上面都记载了车辆的细致信息,而且18寸与19寸的轮毂轮胎差价很小,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必要冒风险做无利可图之事。2.中升之星公司没有狡诈行为。案涉车辆由于在运输途中轮毂和轮胎有擦伤,到店后又因19寸轮胎没有货,暂时换上18寸轮胎后用于4S店展厅的展现车,之后因中升之星公司管理忽略而没有及时换回。王亚君来购车时,飞驰CLS320型号现车只剩这台展现车,双方经过洽谈和议价,中升之星公司同意降价125000元将该展现车给王亚君,整个买卖过程双方都是对等、自愿的,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虚拟事实、歪曲事实、坦白事实、误导王亚君的行为。3.王亚君没有因狡诈堕入错误认识。一切的机动车轮胎外侧都有明显的标号,以*数字标注,大而醒目,有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分辨出来。王亚君在选车和提车时明知本人购置的这辆展现车的轮毂和轮胎是18寸,没有堕入错误认识。4.王亚君没有因错误而为意义表示。当时在中升之星公司展厅的现车只要这一辆,王亚君来购车前,中亚之星公司曾经将该车轮毂和轮胎换成了18寸,王亚君决议购置和之后验收签字托付的就是这辆18寸轮胎的展现车,所以其不存在因错误而购置本车辆。分离以上四个要件来看,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狡诈,本案纠葛仅仅是由于中升之星公司的管理疏漏形成的。二、一审讯决适用法律错误。义务应该与过错和损伤相顺应,如前所述,本案销售过程中不存在狡诈,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与标配不符并不是以次充好,更不影响整车性能和车辆的正常运用,因而本案不应适用《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第55条,而应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违约义务规则来肯定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王亚君辩论称:一、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正确。首先,中升之星公司擅自改换案涉车辆的轮毂和轮胎,毁坏车辆的分歧性,招致车辆无法上牌,而且损伤了车辆的平安性,事实分明。其次,中升之星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和交车的时分刻意坦白了改换轮毂轮胎的事实,未将此事实告知过王亚君,王亚君直到去车管所上牌验车时才晓得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改换过,而且因而不能上牌。再者,事情发作后,王亚君向媒体投诉,浙江电视台18黄金眼栏目派员前去采访时,中升之星公司也是屡次敷衍,前后理由不时变化,一会说销售人员曾经离任,一会说是新老车款型号交替,一会又说轮毂轮胎磨损才改换等等,让人难以置信。最后,普通的消费者去购置车辆时不会对轮毂轮胎的尺寸大小停止区分或者停止比照,更何况王亚君自身对汽车也不内行,难以留意到轮毂轮胎的型号和尺寸。一审正是综合了以上事实,作出的认定分明正确。二、中升之星公司构成狡诈。首先,两种尺寸的轮胎之间自身就是有差价的,何况中升之星公司改换上去的轮胎又是旧轮胎,新旧轮胎之间又是有差价的,再加上中升之星公司曾倡议王亚君另外出钱加装轮胎,以上几项加起来,中升之星公司从中就是有利可图的。其次,狡诈的行为和结果的完成不完整同一,中升之星公司上诉称轮胎改换后会被车管所验车时发现所以其不会狡诈,但是这只是触及到狡诈的结果能不能完成的问题,即便狡诈结果没有完成也不能推定出狡诈行为不存在。由于中升之星公司是专业汽车经销公司,有方法有才能办妥验车上牌手续,况且王亚君原本是拜托中升之星公司代为上牌的,中升之星公司完整可能先把原来的轮胎换回去经过验车上牌,然后再换回来把车交给王亚君,都在中升之星公司的控制中,但是本案中由于呈现了不测,王亚君本人去车管所上牌,于是轮胎被改换过的事实暴露了,并不能因而推定中升之星公司的狡诈行为不成立。中升之星公司改换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是其主动施行的行为,然后又坦白该事实,招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作出购置案涉车辆的行为,这就是使消费者堕入错误的意义表示,完整契合狡诈的构成要件。三、中升之星公司改换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不只仅招致车辆无法上牌,还严重影响车辆的平安性能,一款车运用什么型号、尺寸的轮毂轮胎都是经过科学论证、测评和严厉审批备案的,假如车辆运用尺寸不配套的轮毂轮胎,会影响整车的平安性,以至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平安。四、一审讯决适用法律正确。王亚君由于生活需置案涉车辆,作为家庭和个人运用,属于消费者,中升之星公司自行改换了案涉车辆原装的轮毂轮胎,在销售过程中坦白消费者,招致王亚君作出错误意义表示,一审按照消费者权益维第55条的规则作出判决完整正确。
  王亚君向一审恳求:1.撤销双方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王亚君返还案涉车辆给中升之星公司,中升之星公司退还王亚君购车款672000元;2.中升之星公司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王亚君2016000元;3.中升之星公司赔偿王亚君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升之星公司承当。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2月26日,王亚君在中升之星公司处选购飞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署了汽车销售合同,商定以658000元的价钱购置。2017年3月15日,王亚君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效劳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亚君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王亚君购置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托付一辆白色飞驰CLS320轿车,托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托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分歧性证书》显现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改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双方发作纠葛,王亚君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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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升之星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浙江电视台小强实验室栏目,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是通用的,以至18寸的轮胎轮毂比19寸的轮胎轮毂愈加平安,故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以次充好。2.书一份,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之间的差价。3.汽车销售合同及若干,证明中升之星公司同时期销售的同款车辆的销售价钱都是683000元,比本案销售给王亚君的价钱要高25000元。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的实践销售价钱,案涉改换的轮胎轮毂差价为2万余元。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当时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王亚君一方是明白晓得案涉车辆上运用的是18寸轮胎轮毂。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客户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上牌费,公司去给车辆上牌时会将18寸的轮胎轮毂换回19寸的轮胎轮毂。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依据其经历,车辆的轮胎轮毂换装错误属于4S店操作失误概率较高,18寸的轮胎轮毂和19寸的轮胎轮毂是能够互换的。关于上述证据,王亚君质证以为,证据1的真实性及来源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中升之星公司的待证事实;证据2书的是中升之星本人公司网站上的内容,不能证明轮胎轮毂真实的差价,况且本案中中升之星公司改换到案涉车辆上的轮胎不只仅是尺寸不一样,而且还是旧轮胎;证据3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证据4、5、6、7中的证人,其中韩某、姚某、陈某均为中升之星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能,汪某也不是本案事实的亲历者,不具有证人资历,其所述内容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采用。本院经检查以为,首先,中升之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是新的证据;其次,证据1的内容不是针对本案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关于18寸和19寸轮胎轮毂的价钱与本案争议也没有关联,由于本案中双方的买卖标的物是案涉车辆;证据3关于中升之星公司与其别人的车辆销售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同买卖合同项下价款确实定属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商定,对其别人没有约束力;证据4中,韩某、姚某、陈某均为中升之星公司的员工,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且姚某还是案涉车辆的销售人员,并非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而韩某、陈某关于案涉车辆销售的经过并不分明,至于汪某,也不是本案事实经过的亲历者,其陈说的内容和发表的客观意见对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证明效能。综上,本院以为,中升之星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其改换案涉车辆的轮胎轮毂存在合理理由以及其已将改换轮胎轮毂的事实告知王亚君、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用。
  被上诉人王亚君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依据一审中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在一、二审中的陈说,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剖析如下:1.中升之星公司能否向王亚君告知过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改换的事实。消费者有知悉其购置、运用的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真实状况的权益,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才能和消省心理而言,购置进口的品牌新车指的是进口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假如是经过零部件改换的车辆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置选择。中升之星公司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改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权且不管是出于何种缘由停止改换,都应当在向王亚君销售该车辆时明白详细地告知王亚君改换的事实,但中升之星公司不能证明其曾经以消费者明白知晓并了解的方式告知过王亚君。中升之星公司主张车辆降价优惠销售就能够证明其曾经停止过告知与阐明、王亚君知晓真实状况,根据缺乏,本院不予采信。2.中升之星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改换过轮毂轮胎能否对王亚君构成狡诈。《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则:一方成心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成心坦白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义表示的,能够认定为狡诈行为。据此,狡诈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告知虚假状况和成心坦白真实状况,本案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属于后者。中升之星公司作为运营者,理应将抵消费者消费决择和公平买卖产生严重影响的商品信息主动、照实告知消费者,更何况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改换是中升之星公司自行施行的行为,但中升之星公司却没有将此事实告知王亚君,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坦白真实状况。关于中升之星公司宣称其改换轮毂轮胎是由于原装的轮毂轮胎在运输中受损,两种尺寸的轮胎价钱差异不大,中升之星公司没有以此牟利的动机之抗辩主张,本院以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能够改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能够不披露改换的事实,其明知坦白真实状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堕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却仍希望或听任这种结果的发作,即有狡诈的成心,至于其能否由此获取几经济利益并不是狡诈的构成要件。由上所述可见,中升之星公司客观上有坦白实情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没有照实告知的行为,王亚君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了消费行为,应当认定中升之星公司构成狡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剖析如下:王亚君因个人生活需置案涉车辆,与中升之星公司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规则,一方以狡诈、胁迫的手腕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义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伤方有权恳求变卦或撤销。如前所述,因中升之星公司存在狡诈行为,王亚君恳求撤销其与中升之星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契合法律规则,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损失。据此,王亚君请求中升之星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应予以支持。关于王亚君请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第五十五条规则,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狡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因而王亚君请求中升之星公司依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构成狡诈,王亚君享有恳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益,并可根据《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第五十五条的规则请求中升之星公司承当赔偿义务。中升之星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2元,由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承当。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长沈斐
  审讯员章保军
  审讯员李洁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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